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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8/12 13:08:15  瀏覽次數:

        各產煤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陜西煤業化工集團公司、陜西投資集團公司、陜西省益秦集團公司、陜西延長石油礦業公司、陜西有色榆林煤業公司、國家能源神東煤炭集團公司、華能煤業有限公司陜西礦業分公司:

        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關于開展煤礦安全生產許可事項移交工作的通知》(礦安綜〔2021〕33號)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由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移交省應急管理廳承擔。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確保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平穩過渡,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6號)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做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的通知》(礦安〔2021〕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省應急管理廳制定了《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及時向省應急管理廳反饋。


        附件:

        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及《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6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煤安監監察〔2019〕45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關于開展煤礦安全生產許可事項移交工作的通知》(礦安綜〔2021〕33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做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的通知》(礦安〔2021〕56號)、《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9〕4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煤礦企業除本企業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外,其所屬礦(井、露天坑)也應當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一礦(井、露天坑)一證。

        煤礦企業實行多級管理的,其上級煤礦企業也應當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煤礦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資源整合等)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結果監督核查合格后,依照本實施細則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經批準參與兼并重組的煤礦,在兼并重組完成后,依照本實施細則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托管煤礦在整體托管完成后,依照本細則重新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托管煤礦解除托管或更換承托單位的,也應依照本細則重新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條  陜西省應急管理廳(以下簡稱“省應急廳”)為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日常監管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資料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初審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  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獎懲、安全技術審批、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檢查、安全辦公會議、地質災害普查、隱蔽致災因素排查治理、井下勞動組織定員、礦領導帶班下井、井工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并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礦井、沖擊地壓礦井還應按規定設置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防治水和防治沖擊地壓管理機構;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五)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六)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

        (七)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并與鄰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八)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煤礦除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三)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五)按年度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六)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并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井工煤礦除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礦井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個回風井作為安全出口),各個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盤)區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采煤工作面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在用巷道凈斷面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

        (二)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鑒定;

        (三)礦井有完善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風能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并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主要通風機按規定進行性能檢測;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煤層群聯合布置礦井的每個采區設置專用回風巷,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礦井有反風設施;

        (四)礦井有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的設置、報警和斷電符合規定,有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有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

        (五)有防塵供水系統,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統;有水害威脅的礦井還應有專用探放水設備;

        (六)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庫;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還應有防滅火專項設計和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七)礦井有兩回路電源線路;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過負荷、接地、漏電等保護,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按規定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八)運送人員的裝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使用檢測合格的鋼絲繩;帶式輸送機采用非金屬聚合物制造的輸送帶的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符合規定,設置安全保護裝置;

        (九)有通信聯絡系統,按規定建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

        (十)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電雷管,爆破工作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十一)不得使用國家有關危及生產安全淘汰目錄規定的設備及生產工藝;使用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十二)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選用型號應與礦井災害類型相適應,按規定建立安全避險系統;

        (十三)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運輸系統圖,安全監控系統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壓風、排水、防塵、防火注漿、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井下避災路線圖。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實際情況的作業規程。

        第九條  露天煤礦除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設置柵欄、安全擋墻、警示標志;

        (二)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三)配電線路、電動機、變壓器的保護符合安全要求;

        (四)爆炸物品的領用、保管和使用符合規定;

        (五)有邊坡工程、地質勘探工程、巖土物理力學試驗和穩定性分析,有邊坡監測措施;

        (六)有防排水設施和措施;

        (七)地面和采場內的防滅火措施符合規定;開采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煤層或者開采范圍內存在火區時,制定專門防滅火措施;

        (八)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地形地質圖,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圖,采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通信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井工采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三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條  煤礦企業依據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向省應急廳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將申請書及相應文件、資料報負責日常監管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初審,并形成審查意見。申請資料和安全生產條件初審合格后,煤礦企業要將申請資料連同日常監管部門審查意見(蓋章掃描件)通過許可證管理系統(https://zhxx.chinamine-safety.gov.cn/mj/a/login)進行網上申報。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辦理包括首次申辦、延期、直接延期、變更、補辦等。

        第一節  申請資料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煤礦企業提供的文件、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目錄清單;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4.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5.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

        6.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7.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條件承諾書(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8.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

        9.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回執,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者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二)煤礦提供的文件、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采礦許可證;

        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目錄清單;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6.礦長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

        7.特種作業人員名單;

        8.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和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條件承諾書(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9.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條件承諾書(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10.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11.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文件;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參數測定報告;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鑒定報告;具有沖擊傾向性煤礦的煤(巖)層沖擊傾向性鑒定報告及其沖擊危險性評價報告;

        12.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13.井工煤礦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

        14.露天煤礦采剝工程平面圖,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

        15.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回執,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者與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16.井工煤礦主要通風機、主提升機、空壓機、主排水泵的檢測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四條  提供的申請資料的形式、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資料的形式: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按照(附件1-1)格式原件掃描件;

        2.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掃描件;

        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按煤礦企業相關規定履行審核批準程序,以煤礦企業正式文件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形式發布實施。提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目錄清單,并附煤礦企業正式文件或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原件掃描件;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當按煤礦企業相關規定履行審核批準程序,并以煤礦企業正式文件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形式發布實施。提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并附煤礦企業正式文件或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原件掃描件;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文件的原件掃描件;

        6.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包括姓名、職務及所在部門、考核合格證號、有效期等)需加蓋煤礦企業公章,并上傳原件掃描件;

        7.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包括姓名、作業類別、操作資格證書證號、有效期等)需加蓋煤礦企業公章,并上傳原件掃描件;

        8.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應以煤礦企業正式文件發布實施,并上傳原件掃描件;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承諾書按照(附件1-4)格式出具,并上傳原件掃描件;

        9.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承諾書按照(附件1-5)格式出具,并上傳原件掃描件;

        10.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價結論合格的安全評價報告應上傳word電子版或原件掃描件;若上傳安全評價報告word電子版,其中評價機構資質、相關審核人員簽字表、評價結論等應上傳原件掃描件;

        11.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文件,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參數測定報告,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鑒定報告,煤(巖)層沖擊傾向性鑒定報告及其沖擊危險性評價報告應上傳原件掃描件;

        12.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以煤礦企業文件下發或履行審批簽字手續,并上傳原件掃描件;

        13.提交的圖紙應制作為DWG格式的圖形文件;

        14.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回執、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者與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應上傳原件掃描件;

        15.井工煤礦主要通風機、主提升機、空壓機、主排水泵的檢測檢驗合格報告應上傳原件掃描件。

        以上提交資料的原件掃描件應為PDF格式。

        (二)申請資料的內容: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應按照填表說明,結合煤礦企業實際情況,認真進行填寫,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煤礦企業公章;

        2.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并必須在有效期內;

        3.安全生產責任制種類應當與本煤礦企業機構設置、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相一致;操作規程種類應當與本礦設備、工藝、工種等相對應;

        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符合要求;

        5.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相關人員配備符合《陜西省加強井工煤礦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陜應急〔2021〕171號)要求;

        6.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應按年度制定;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應當明確培訓期次、工種、人數、時間、課時、課程、師資等內容;

        7.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井工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為井下電氣作業、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監測監控作業、瓦斯檢查作業、安全檢查作業、提升機操作作業、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瓦斯抽采作業、防突作業、探放水作業;露天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為安全檢查作業、電氣作業、爆破作業、礦內機動車操作作業、斜坡卷揚機操作等。特種作業人員配備符合《陜西省加強井工煤礦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陜應急〔2021〕171號)要求,且數量應當滿足相關崗位作業需要;

        8.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由有相應資質中介機構編制,并對本細則第六、七、八、九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具體的說明,對其是否符合規定做出明確的評價結論,并附評價結論表。建設煤礦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提供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整體托管煤礦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提供煤礦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且出具的評價報告距申請辦理時間不超過1年;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煤礦應提供煤礦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且出具的評價報告距申請辦理時間不超過半年;

        9.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文件包括鑒定報告(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提供年度瓦斯參數測定報告)和向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的報送文件(鑒定文件或報告應在申請辦理時在規定的有效鑒定周期內作出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參數測定報告包括所有可能揭露的厚度在0.3m以上煤層的測定報告;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煤(巖)層沖擊傾向性鑒定報告應提供所有開采煤層的鑒定報告,沖擊地壓煤礦應提供沖擊危險性評價報告;

        10.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按年度制定,并與煤礦企業災害類型相一致;

        11.提供的圖紙應當為申報當月填繪的圖紙,圖紙填繪符合有關要求,審核人員簽字齊全,并與煤礦實際一致;

        12.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回執應為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備案回執。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應提供質量標準化達標命名文件;未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應提供設置兼職救護隊的文件(包括人員配備、救護資格證號及有效期、裝備等)及與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煤礦企業設立的礦山救護隊(包括兼職救護隊)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礦山救護規程》相關規定;

        13.主要通風機、主提升機、空壓機、主排水泵檢測檢驗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并提供合格的檢測檢驗報告,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在申請辦理時應在有效期內。

        第十五條  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應提供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十六條  托管煤礦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除提交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應提供托管合同(協議)、委托方相關證照、承托方工商營業執照及相應災害類型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能力和業績說明,以及經日常安全監管部門核實承托方具備《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9〕47號)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書面意見。

        第十七條  申請直接延期應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煤礦企業提供的文件、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書(按照附件1-2格式的掃描件);

        2.所屬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到二級及以上的公告;

        3.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掃描件);

        4.對照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認真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書并加蓋煤礦企業公章(掃描件)。

        (二)煤礦提供的文件、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書(掃描件);

        2.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掃描件);

        3.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到二級及以上的公告;

        4.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掃描件);

        5.對照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認真開展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書并加蓋煤礦企業公章(掃描件)。

        第十八條  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主要負責人變更

        1.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按照附件1-3格式的掃描件);

        2.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或者聘書)(掃描件);

        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或自任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考核部門提出的考核申請(掃描件);

        4.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掃描件);

        5.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掃描件)。

        (二)隸屬關系、經濟類型、煤礦企業名稱變更

        1.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掃描件);

        2.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掃描件);

        3.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掃描件)。

        (三)煤礦改建、擴建工程經驗收合格變更

        1.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掃描件);

        2.改建、擴建工程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通過監督核查的文件(掃描件);

        3.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掃描件)。

        第十九條  補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煤礦企業申請文件、有關情況說明、媒體公告等資料。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的文件、資料和圖紙的真實性負責。

        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節  申請資料受理

        第二十一條  省應急廳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等逐項進行形式審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內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內的: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出具電子受理通知書;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電子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全部補正且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電子受理通知書。

        (三)原則上不予受理下列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1.列入當年去產能計劃關閉及引導退出煤礦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

        2.提前3個月以上提出的延期申請的;

        3.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責令停產整頓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銷號的,或者被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停產整改的,或者納入“黑名單”管理的;

        4.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作出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一年內再次提出延期申請的。

        第三節  申請資料審查

        第二十二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省應急廳指派有關人員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在審查中對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申請材料內容存在疑問,認為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或者書面委托煤礦企業日常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核查。

        第四節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

        第二十三條  省應急廳對審查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集體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其中,首次、延期申請,且不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審批時限35個工作日內;直接延期申請的,審批時限25個工作日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隸屬關系、經濟性質的,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內。

        第二十四條  對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頒發許可證的,自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本機關門戶網站主動向社會公開。

        對決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下發《不予頒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通知書》,說明不予頒發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經審查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省應急廳應當分別向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煤礦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對于地方政府明確關閉退出時限的煤礦,有效期延期至關閉時限。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煤礦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向省應急廳提出延期申請。

        第二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延期申請,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二十九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可以申請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應當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2.受到停產整頓,或者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開采的煤炭和設備,或者罰款50萬元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3.存在假整改、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的;

        4.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其煤礦安全監管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或者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的。

        5.其它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二)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應當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2.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

        3.拒不執行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停止設備(設施)使用等監察指令。

        (三)未因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五)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到二級及以上。

        第三十條  經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審核不符合直接延期條件的,應當不予直接延期,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直接延期的理由。

        不予直接延期的,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十一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省應急廳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經濟類型的;

        (四)變更煤礦企業名稱的;

        (五)煤礦改建、擴建工程經驗收合格的。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應當在改建、擴建工程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第三十二條  對于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的變更申請,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對于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變更申請,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第三十三條  經審查同意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省應急廳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上注明延期、變更內容,并加蓋公章。對于整體托管的煤礦,還應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上標注“托管”字樣,并注明承托單位名稱。

        第三十四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省應急廳提出補辦申請。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盜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損毀的。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上載明煤礦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經濟類型、生產能力、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

        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的式樣采用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的樣式。

        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的行政許可文書采用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統一的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十七條  煤礦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接受或索取煤礦企業的任何禮品、有價證券等,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應急廳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煤炭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延期的;

        (五)地方政府已確定淘汰并公告退出的;

        (六)參與產能置換的煤礦,在確定(承諾)的退出期限到期的;

        (七)批準參與資源整合的或兼并重組的。

        第四十一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省應急廳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提請省應急廳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煤礦企業整改結束后,或者煤礦企業整改期滿的,按照“誰提請暫扣誰復查、誰復查誰負責”的原則,應當在10日內組織復查完畢;復查合格的,提請省應急廳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經復查,仍不具備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省應急廳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的,應當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取得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后,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發還。

        申請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提交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復制件,并提供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供查驗。

        第四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煤礦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生產的,應責令停產整頓,提請省應急廳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本機關門戶網站進行公告。煤礦整改結束后要求恢復生產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經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驗收合格,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向省應急廳申請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接到煤礦發還安全生產許可申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不予發還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  對于經批準的資源整合煤礦,應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待整合完成后,依據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重新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于經批準的改建、擴建煤礦,其生產、建設區域不能區分或互相影響的,在施工前應依法暫扣或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依據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或依據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重新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于經批準參與兼并重組的煤礦,在兼并重組期間,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兼并重組完成后,應注銷原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據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重新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煤礦企業停辦、關閉、整合(兼并重組)或整體托管的,應當自停辦、關閉、整合(兼并重組)決定之日或整體托管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其中停辦、關閉煤礦還要提供煤礦開采現狀報告、實測圖紙和遺留事故隱患的報告及防治措施。

        第四十八條  煤礦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辦理延期手續期間過期的,煤礦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活動。

        第四十九條  省應急廳在本機關門戶網站上及時公布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對注銷、撤銷、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也及時在本機關門戶網站上公告。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具有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煤礦,且具有法人地位的從事煤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礦業公司等;煤礦是指具有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并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的業務單元,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不是法人單位,包括礦、井、露天坑等。

        主要負責人是指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經理、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經理、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負責人。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


        附件:1-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1-2.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書

                    1-3.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1-4.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條件承諾書(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1-5.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辦條件承諾書(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陜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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