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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修訂《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12/16 16:15:47  瀏覽次數:

        各設區、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中央駐陜、省屬涉煤企業,各煤礦安全評價機構、檢測檢驗機構,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按照中省“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局對《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陜煤安局發〔2016〕195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請各分局將此通知轉發給各煤礦企業。

         

        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7年7月19日

         


        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以下簡稱《特別規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6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結合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不含石煤礦)企業必須依照《條例》、《實施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礦(井、露天坑)均應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一礦(井、露天坑)一證。煤礦企業實行多級管理的,其每一級企業均應當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非煤企業開辦煤礦的,其從事煤炭生產經營活動的子公司、分公司應當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煤礦企業是指按中省有關規定設立的從事煤炭生產經營活動、持有營業執照(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的組織,如公司、集團公司、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煤礦等,包括從事煤礦生產專業化運營管理的企業。

        礦、井、露天坑(以下統稱煤礦)是指按照設計或有關規程、規范、標準規定,具備完整、獨立生產系統的井工煤礦或露天煤礦。

        第四條 改建、擴建礦井在建設期間保留原生產系統繼續組織煤炭生產的,依照本細則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變更手續。

        改建、擴建礦井在建設期間不保留原生產系統或者不組織煤炭生產的,原生產礦井不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變更;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依照本細則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條 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委托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行使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職能,依法實施除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外的行政處罰。

        二、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 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獎懲、安全技術審批、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檢查、安全辦公會議、地質災害普查、井下勞動組織定員、礦領導帶班下井、井工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并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礦井還應設置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機構和防治水管理機構;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五)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六)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

        (七)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并與鄰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八)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煤礦除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三)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五)按年度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六)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并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井工煤礦除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礦井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個回風井作為安全出口),各個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盤)區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采煤工作面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在用巷道凈斷面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

        (二)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鑒定;

        (三)礦井有完善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風能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并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主要通風機按規定進行性能檢測;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煤層群聯合布置礦井的每個采區設置專用回風巷,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礦井有反風設施;

        (四)礦井有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的設置、報警和斷電符合規定,有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有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

        (五)有防塵供水系統,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統;有水害威脅的礦井還應有專用探放水設備;

        (六)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庫;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還應有防滅火專項設計和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七)礦井有兩回路電源線路;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過負荷、接地、漏電等保護,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按規定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八)運送人員的裝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使用檢測合格的鋼絲繩;帶式輸送機采用非金屬聚合物制造的輸送帶的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符合規定,設置安全保護裝置;

        (九)有通信聯絡系統,按規定建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

        (十)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電雷管,爆破工作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十一)不得使用國家有關危及生產安全淘汰目錄規定的設備及生產工藝;使用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十二)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選用型號應與礦井災害類型相適應,按規定建立安全避險系統;

        (十三)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運輸系統圖,安全監控系統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壓風、排水、防塵、防火注漿、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井下避災路線圖。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實際情況的作業規程。

        第九條 露天煤礦除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設置柵欄、安全擋墻、警示標志;

        (二)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三)配電線路、電動機、變壓器的保護符合安全要求;

        (四)爆炸物品的領用、保管和使用符合規定;

        (五)有邊坡工程、地質勘探工程、巖土物理力學試驗和穩定性分析,有邊坡監測措施;

        (六)有防排水設施和措施;

        (七)地面和采場內的防滅火措施符合規定;開采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煤層或者開采范圍內存在火區時,制定專門防滅火措施;

        (八)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地形地質圖,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圖,采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通信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井工采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三、申請資料

        第十條 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煤礦企業提供的文件、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各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目錄清單;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4.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5.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6.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7.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8.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

        9.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者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二)煤礦提供的文件、資料和圖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采礦許可證(復制件);

        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各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目錄清單;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6.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7.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8.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和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

        9.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10.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11.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文件;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參數測定報告,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鑒定報告;

        12.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13.井工煤礦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

        14.露天煤礦采剝工程平面圖,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

        15.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者與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16.井工煤礦主要通風機、主提升機、空壓機、主排水泵的檢測檢驗合格報告。

        (三)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提供資料應符合以下形式: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應當一式三份,使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的統一樣式;

        2.采礦許可證復制件包括正、副本復制件;

        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包括考核合格證(復印件)、任職文件或聘書(復印件)、匯總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已持有安全資格證且在有效期內的,其安全資格證仍可作為考核合格的有效證明;

        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包括特種作業人員匯總表及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

        5.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應當明確培訓工種、人數、時間、課時、課程、師資等內容。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包含工種、科目、成績及考試時間和地點等內容;

        6.工傷保險證明材料為煤礦參保人員名單和在社保部門的繳費憑證;

        7.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文件包括鑒定報告和批復文件。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參數測定報告包括所有可能揭露的厚度在0.3m以上煤層的測定報告;

        8.提供的礦圖應當為受理時一個月內填繪的圖紙;

        9.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在有效期內的備案證明。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提供質量標準化達標命名文件;未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提供與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10.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資料審查期間,(主要通風機、主提升機、空壓機、主排水泵)檢測檢驗報告過期的,煤礦應當提供經重新檢測檢驗合格的報告。

        (四)所提供的資料具體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當按煤礦企業相關規定履行審核批準程序,并以煤礦企業正式文件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形式發布實施。責任制種類應當與企業機構設置、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相一致;操作規程種類應當與本礦設備、工藝、工種等相對應;

        2.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包括負責安全綜合管理的機構,和根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需要設置負責生產、技術、地質測量、調度、機電、運輸、通防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當設置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機構,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及以上礦井應當設置專門的防治水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配備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礦長等)、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職;負責安全綜合管理的機構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其他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及災害防治機構應當配備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應當根據災害防治等工作需要配備通風、地質副總工程師;

        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及副職,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機電、運輸、通風、采掘區隊的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持有考核合格證明;

        4.煤礦企業設立的礦山救護隊,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礦山救護規程》等相關規定;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按年度制定;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井工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工種為井下電氣作業、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監測監控作業、瓦斯檢查作業、安全檢查作業、提升機操作作業、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瓦斯抽采作業、防突作業、探放水作業;露天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工種為安全檢查作業、電氣作業、爆破作業、礦內機動車操作作業、斜坡卷揚機操作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配備數量應當滿足相關崗位作業需要;

        7.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符合《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第52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之規定,并經考試合格;

        8.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本細則第六、七、八、九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詳細、具體的說明,對其是否符合規定做出明確的評價結論,并附評價結論表;

        9.按年度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文件、資料和圖紙的真實性負責。

        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所有文件、資料(含圖紙)均應加蓋煤礦企業公章;復制件(復印件)需標注“與原件一致”并加蓋煤礦企業公章。

        第十二條 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政務大廳(以下簡稱局政務大廳)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和頒發工作。局政務大廳設在局政策法規處。

        煤礦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向局政務大廳提出申請,提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一套。

        網上申報的,申請資料從網上提交后(包括補正資料),應當在10日內向局政務大廳提交一套紙質資料。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應當委派熟悉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業務的人員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事宜。煤礦企業人員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事宜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提供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書,并配合工作人員核對、核實相關信息,填寫和簽收相關文書、表格資料。

        第十四條 網上申報的,煤礦企業的申請資料應統一制作一份電子文檔,其中申請書、各種證照、文件須以原件掃描制作JPEG格式的電子文檔,其他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檢測檢驗報告等資料制作Word文檔,提交的圖紙制作DWG格式的圖形文件,通過省局政府網站(http://www.smaj.gov.cn)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網上申報系統報送至政務大廳。

        四、受理與審查

        第十五條 局政務大廳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進行形式審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職權范圍內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受理人員對申請材料逐份進行審查,對每份材料的頁數、簽名、印章進行核對,填寫《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簽收表》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形式審查表》。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即時出具受理通知書;通過網上申請的,即時提供電子受理回執;

        2.申請材料齊全,但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更正后,即時出具受理通知書;通過網上申請的,符合要求后即時提供電子受理回執;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即時出具受理通知書;通過網上補正的,符合要求后即時提供電子受理回執;

        受理工作由局政務大廳負責,監察一處、二處按分管轄區參與;政務大廳出具受理意見,經政策法規處處長簽字確認受理或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局政務大廳做出受理決定后,即時將相關資料移交監察一處、二處。

        監察一處、二處按分管片區負責煤礦的安全條件審查和申請資料的實質內容審查工作(以下稱實質審查)。

        在實質審查中,監察一處、二處指定2人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資料審查。需要相關處(室、中心)、分局配合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實質審查中對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申請材料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組織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或者書面委托煤礦安全監察分局進行現場核查。省局組織的核查,分局應當參加。

        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資源整合等)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結果已經現場核查取得批復的,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監察一處、二處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實質審查工作,填寫相關表格,并經處長簽字確認后,向政策法規處書面提出頒發或不予頒發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實質審查的時限為,需要現場核查的,不超過30個工作日;不需要現場核查的,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資料受理、審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時限和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文書執行。

        五、頒發

        第十八條 省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必須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局政務大廳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下發《不予頒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通知書》,說明不予頒發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經審查不符合頒證條件、決定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再次提出辦證申請時,應當按《實施辦法》和本細則重新提交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煤礦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細則向省局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二十一條 對煤礦企業的延期申請,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或者取得省級及以上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榮譽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可以申請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應當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2.受到停產整頓,或者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開采的煤炭和設備,或者罰款50萬元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3.存在假整改、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的;

        4.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其煤礦安全監管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或者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的。

        5.其它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二)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應當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2.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

        3.拒不執行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停止設備(設施)使用等監察指令。

        (三)未因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納入中省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五)上年度或者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時,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達到二級及以上。

        煤礦企業應當對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書;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全部條件的,可以提出直接延期申請。

        煤礦申請直接延期的,提供直接延期申請書、在有效期內的采礦許可證(復印件)、自查報告書、安全生產標準化命名文件(復印件)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煤礦企業申請直接延期,其所屬生產煤礦均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提交直接延期申請書、自查報告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所屬生產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命名文件(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不符合直接延期條件的,應當不予直接延期,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直接延期的理由。

        不予直接延期的,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和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四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省局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經濟類型的;

        (四)變更煤礦企業名稱的;

        (五)煤礦改建、擴建工程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應當在改建、擴建工程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或者聘書);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應提供改建、擴建工程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改建、擴建礦井工程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專家意見;

        (二)驗收中發現問題、隱患已整改復查合格的文件(文書);

        (三)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四)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出具的監督核查意見。

        第二十五條 對于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的變更申請,政務大廳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后,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對于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變更申請,政務大廳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第二十六條 經審查同意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政務大廳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上注明延期、變更內容,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停辦、關閉的,應當自停辦、關閉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煤礦開采現狀報告、實測圖紙和遺留事故隱患的報告及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政務大廳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上載明煤礦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經濟類型、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

        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的式樣采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的樣式。

        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的行政許可文書采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統一的格式。

        六、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十條 煤礦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省局政府網站進行公告:

        (一)終止煤炭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局政務大廳不予受理,出具《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辦理延期手續期間過期的,煤礦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活動。

        第三十三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政務大廳提出補辦申請,并提交相關的證明。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盜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損毀的。

        第三十四條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對不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五條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取得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后,應當向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請發還。

        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整改結束后,依照《特別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驗收合格,并報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然后向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請發還。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提交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復制件,并提供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供查驗。

        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申請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交已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驗收合格、組織驗收的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的材料。

        接到煤礦發還申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不予發還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煤礦企業整改結束后,向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發還申請。

        收到煤礦企業發還申請,或者煤礦企業整改期滿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60日內組織復查完畢;復查合格的,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經復查,仍不具備本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局政務大廳每年應在省局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情況;對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情況也應及時在省局政府網站或其它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每3個月要將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情況,包括暫扣證及罰款等情況上報局政務大廳。

        七、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陜煤安局發〔2016〕195號)、《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條件相關問題的說明>的通知》(陜煤安局發〔2016〕257號)同時廢止。
         
         
        附件【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等12種文書樣式.zip已下載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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