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br id="0frma"><menu id="0frma"></menu></wbr>
<wbr id="0frma"><menu id="0frma"></menu></wbr>
    <cite id="0frma"><span id="0frma"><delect id="0frma"></delect></span></cite>

    <rp id="0frma"><meter id="0frma"></meter></rp>

    <rt id="0frma"></rt>
        <cite id="0frma"><form id="0frma"><delect id="0frma"></delect></form></cite>
      1. <tt id="0frma"><span id="0frma"></span></tt>
        <cite id="0frma"><noscript id="0frma"></noscript></cite>
        政策法規
        政策法規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政策法規 > 正文

        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 《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5/28 9:34:33  瀏覽次數: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煤安監監察〔201945號)要求,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進一步優化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工作,結合我局處室職能調整,對《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陜煤安局發〔201725號)進行了修訂,經2020518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2020年519

        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

                                  一、總 

        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6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做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822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煤安監監察〔201945號)、《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947號)等規定,結合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企業(含按煤礦管理的石煤礦)必須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礦(井、露天坑)均應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一礦(井、露天坑)一證。煤礦企業實行多級管理的,其上一級煤礦企業應當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非煤企業開辦煤礦的,其從事煤炭生產經營活動的子公司、分公司應當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本細則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具有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煤礦,且具有法人地位的從事煤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等;煤礦是指具有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并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的業務單元,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不是法人單位,包括礦、井、露天坑等。

        第四條  改建、擴建煤礦在建設期間生產、建設區域可以區分且不相互影響,保留原生產系統繼續組織煤炭生產的,依照本細則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變更手續。

        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資源整合等)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結果監督核查合格后,依照本細則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于經批準參與兼并重組的煤礦,在兼并重組完成后,依照本細則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于整體托管的煤礦,在整體托管完成后,依照本細則重新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條  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和監督。

                                             二、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  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獎懲、安全技術審批、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檢查、安全辦公會議、地質災害普查、井下勞動組織定員、礦領導帶班下井、井工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并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礦井、沖擊地壓礦井還應設置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機構、防治水管理機構和防治沖擊地壓管理機構;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五)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六)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

        (七)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并與鄰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八)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煤礦除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三)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五)按年度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六)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并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井工煤礦除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礦井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個回風井作為安全出口),各個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盤)區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采煤工作面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在用巷道凈斷面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

        (二)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鑒定;

        (三)礦井有完善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采區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風能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并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主要通風機按規定進行性能檢測;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煤層群聯合布置礦井的每個采區設置專用回風巷,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礦井有反風設施;

        (四)礦井有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的設置、報警和斷電符合規定,有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有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

        (五)有防塵供水系統,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統;有水害威脅的礦井還應有專用探放水設備;

        (六)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庫;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還應有防滅火專項設計和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七)礦井有兩回路電源線路;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過負荷、接地、漏電等保護,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按規定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八)運送人員的裝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使用檢測合格的鋼絲繩;帶式輸送機采用非金屬聚合物制造的輸送帶的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符合規定,設置安全保護裝置;

        (九)有通信聯絡系統,按規定建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

        (十)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電雷管,爆破工作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十一)不得使用國家有關危及生產安全淘汰目錄規定的設備及生產工藝;使用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十二)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選用型號應與礦井災害類型相適應,按規定建立安全避險系統;

        (十三)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運輸系統圖,安全監控系統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壓風、排水、防塵、防火注漿、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井下避災路線圖。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實際情況的作業規程。

        第九條  露天煤礦除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設置柵欄、安全擋墻、警示標志;

        (二)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三)配電線路、電動機、變壓器的保護符合安全要求;

        (四)爆炸物品的領用、保管和使用符合規定;

        (五)有邊坡工程、地質勘探工程、巖土物理力學試驗和穩定性分析,有邊坡監測措施;

        (六)有防排水設施和措施;

        (七)地面和采場內的防滅火措施符合規定;開采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煤層或者開采范圍內存在火區時,制定專門防滅火措施;

        (八)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地形地質圖,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圖,采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通信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井工采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三、申請資料

        第十條  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煤礦企業提供的文件、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各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目錄清單;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4.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5.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姓名、職務、考核合格證號匯總表;

        6.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7.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承諾書;

        8.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

        9.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者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二)煤礦提供的文件、資料和圖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采礦許可證(復制件);

        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各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目錄清單;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6.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姓名、職務、考核合格證號匯總表;

        7.特種作業人員姓名、作業類別、操作資格證書證號匯總表;

        8.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和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承諾書;

        9.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承諾書;

        10.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11.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文件;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參數測定報告;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鑒定報告;

        12.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13.井工煤礦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

        14.露天煤礦采剝工程平面圖,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

        15.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者與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16.井工煤礦主要通風機、主提升機、空壓機、主排水泵的檢測檢驗合格報告。

        (三)提供的資料應符合以下形式: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應當使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的統一樣式;

        2.采礦許可證復制件包括正、副本復制件;

        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匯總表(包括姓名、職務、證號、有效期),并提供任職文件或聘書(復印件);

        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證號匯總表(包括姓名、作業類別、資格證號碼、有效期);

        5.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應當明確培訓工種、人數、時間、課時、課程、師資等內容;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承諾書按照附件1規定的格式出具;

        6.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承諾書按照附件2規定的格式出具;

        7.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文件包括鑒定報告(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提供年度瓦斯參數測定報告)和向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的報送文件。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參數測定報告包括所有可能揭露的厚度在0.3m以上煤層的測定報告;

        8.提供的圖紙應當為受理當月填繪的圖紙或季度交換圖紙;

        9.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為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備案回執。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提供質量標準化達標命名文件;未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提供與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10.提供合格的主要通風機、主提升機、空壓機、主排水泵檢測檢驗報告。在申請資料審查期間,檢測檢驗報告過期的,煤礦應當重新進行檢測檢驗。

        (四)所提供資料的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當按煤礦企業相關規定履行審核批準程序,并以煤礦企業正式文件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形式發布實施。責任制種類應當與企業機構設置、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相一致;操作規程種類應當與本礦設備、工藝、工種等相對應;

        2.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包括負責安全綜合管理的機構,和根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需要設置負責生產、技術、地質測量、調度、機電、運輸、通防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當設置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機構,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及以上礦井應當設置專門的防治水管理機構,沖擊地壓礦井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沖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配備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礦長等)、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職;負責安全綜合管理的機構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其他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及災害防治機構應當配備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應當根據災害防治等工作需要配備通風、地質、防沖副總工程師;

        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及副職,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機電、運輸、通風、采掘區隊的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4.煤礦企業設立的礦山救護隊,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礦山救護規程》等相關規定;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按年度制定;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井工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為井下電氣作業、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監測監控作業、瓦斯檢查作業、安全檢查作業、提升機操作作業、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瓦斯抽采作業、防突作業、探放水作業;露天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為安全檢查作業、電氣作業、爆破作業、礦內機動車操作作業、斜坡卷揚機操作等。特種作業人員配備數量應當滿足相關崗位作業需要;

        7.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符合《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原安監總局第92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之規定,并經考試合格;

        8.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本細則第六、七、八、九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詳細、具體的說明,對其是否符合規定做出明確的評價結論,并附評價結論表;

        9.按年度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以煤礦企業文件下發或履行審批簽字手續后執行。

        第十一條  對于整體托管的煤礦,在整體托管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依照本細則重新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除提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外,還應提供托管合同(協議)、委托方相關證照、承托方工商營業執照及相應災害類型煤礦安全管理經驗、技術水平和良好業績證明等。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文件、資料和圖紙的真實性負責。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十三條  局政務大廳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和頒發工作。局政務大廳設在監察二處。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應當委派熟悉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業務的人員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事宜。煤礦企業人員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事宜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提供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書,并配合工作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填寫和簽收相關文書、表格資料。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實行網上申辦。煤礦企業的申請資料應制成電子文檔,其中申請書、文件須以原件掃描制作JPEGPDF格式的電子文檔,其他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檢測檢驗報告等資料制作Word文檔或以原件掃描制作JPEGPDF格式的電子文檔,提交的圖紙應制作DWG格式的圖形文件,通過省局官方網站(http://www.smaj.gov.cn)網上辦事服務統一入口、安全準入子系統進行上報。

        申請資料受理后,煤礦企業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10日內通過省政府政務中心向省局政務大廳提交一套與網上申報電子版資料一致的紙質資料存檔,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圖紙等紙質資料均應加蓋煤礦企業公章,復制件(復印件)需標注與原件一致并加蓋煤礦企業公章,并對紙質資料與網上申辦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四、受理與審查

        第十六條  受理工作由省局政務大廳負責。

        鼓勵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條件的煤礦企業申請直接延期。

        原則上不予受理除省政府明確保留的30萬噸/年(不含30萬噸/年)以下煤礦(含石煤)和列入當年去產能計劃關閉及引導退出煤礦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

        省局政務大廳工作人員會同監察二處承辦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進行形式審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職權范圍內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受理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網上審查。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即時出具電子受理通知書;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電子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全部補正后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后,即時出具電子受理通知書。

        第十七條  省局政務大廳作出受理決定后,即時將相關資料發送監察二處負責人,由監察二處負責人按照內部分工指定1名主辦人員,并由煤礦所在分局的聯系處室負責人指定1名辦理人員,共同負責煤礦企業安全條件和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審查工作(以下稱實質審查)。在實質審查中,需要其他相關處(室、中心)、分局配合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實質審查中對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申請材料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由監察二處組織參加實質審查的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或者書面委托煤礦所在地監察分局進行現場核查。省局組織的核查,分局應當派員參加。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資源整合等)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結果已經現場核查取得通過核查意見的,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八條  參加審查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工作,書面提出頒發或不予頒發的意見并說明理由,經監察二處處務會議集體研究并經負責人簽字確認后,由省局政務大廳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局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原則上每半月召開1次,局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監察二處負責公告發布。

                                                      五、頒發

        第十九條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必須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其中,首次申請、延期申請,且不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審批時限必須壓縮到35個工作日內;直接延期申請的,審批時限必須壓縮到25個工作日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隸屬關系、經濟性質的,審批時限必須壓縮到20個工作日內。

        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對決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政務大廳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下發《不予頒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通知書》,說明不予頒發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延期或有效期滿時已申請延期但經審查不予延期的,在有效期滿或做出不予延期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要依法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延期但經審查不予延期的,應當在作出不予延期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待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后延期并返還安全生產許可證;若有效期滿仍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原則上為3年。對于地方政府明確關閉退出時限的,許可證有效期可小于3年,延期至關閉時限;對未經省政府同意保留的30萬噸/年(不含)以下煤礦,現有許可證到期后暫停辦理延期申請,待省政府做出處置意見后,依法辦理注銷或延期;對生產能力30萬噸/年(含)和60萬噸/年(不含)之間的煤礦,在地方政府尚無明確處置意見情況下,如實現機械化開采的,許可證延期3年,未實現機械化開采的,許可證延期至20201231日;對于整體托管煤礦重新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自同意之日起有效期3年。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煤礦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細則向省局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二十二條  對已經受理的延期申請,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二十三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可以申請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應當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2.受到停產整頓,或者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開采的煤炭和設備,或者罰款50萬元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3.存在假整改、假密閉、假數據、假圖紙、假報告的;

        4.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其煤礦安全監管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或者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的。

        5.其它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二)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應當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2.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

        3.拒不執行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停止設備(設施)使用等監察指令。

        (三)未因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納入中省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五)上年度或者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時,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達到二級及以上,或取得省級及以上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榮譽。

        煤礦企業應當對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書;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全部條件的,可以提出直接延期申請。

        煤礦申請直接延期的,提供直接延期申請書、在有效期內的采礦許可證(復印件)、自查報告書、安全生產標準化命名文件(復印件)。

        煤礦企業申請直接延期,其所屬生產煤礦均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提交直接延期申請書、自查報告書、所屬生產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命名文件(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不符合直接延期條件的,應當不予直接延期,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直接延期的理由。

        不予直接延期的,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五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省局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經濟類型的;

        (四)變更煤礦企業名稱的;

        (五)煤礦改建、擴建工程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應當在改建、擴建工程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或者聘書);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應提供改建、擴建工程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改建、擴建礦井工程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專家意見;

        (二)驗收中發現問題、隱患已整改復查合格的文件(文書);

        (三)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六條  對于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的變更申請,省局政務大廳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對于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變更申請,省局政務大廳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第二十七條  經審查同意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省局政務大廳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上注明延期、變更內容,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八條  煤礦企業停辦、關閉、重組(兼并)或整體托管的,應當自停辦、關閉、重組(兼并)決定之日或整體托管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局申請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其中停辦、關閉煤礦還要提供煤礦開采現狀報告、實測圖紙和遺留事故隱患的報告及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省局政務大廳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上載明煤礦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經濟類型、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

        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的式樣采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的樣式。

        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的行政許可文書采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統一的格式。

                                                   六、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十一條  煤礦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省局政府網站進行公告:

        (一)終止煤炭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或有效期滿時已申請延期但經審查不予延期的;

        (五)參與產能置換的煤礦,在確定(承諾)的退出期限到期的;

        (六)批準參與資源整合的。

        第三十三條  煤礦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且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辦理延期手續期間過期的,煤礦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活動。

        第三十四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政務大廳提出補辦申請,并提交相關的證明。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盜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損毀的。

        第三十五條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對不具備法定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六條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的,應當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取得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后,應當向省局申請發還。

        監察發現煤礦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生產的,應責令停止生產或責令停產整頓,并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整改結束后,依照《特別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驗收合格,并報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向省局申請發還。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提交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復制件,并提供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供查驗。

        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申請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交已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驗收合格、組織驗收的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的材料。

        省局接到煤礦發還申請,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不予發還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對批準的改建、擴建煤礦,其生產、建設區域不能區分或互相影響的,在施工前應依法暫扣或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依據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或依據本細則第十條規定重新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于批準的參與兼并重組的煤礦,在兼并重組期間,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兼并重組完成后,應注銷原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據本細則第十條規定重新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煤礦企業整改結束后,應向省局提出發還申請。

        收到煤礦企業發還申請,或者煤礦企業整改期滿的,省局或委托分局應當在60日內組織復查完畢;復查合格的,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經復查,仍不具備本細則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暫扣及發還按照《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及發還有關事項的通知》(陜煤安監二函〔201979號)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政策法規處應在省局政府網站上及時公布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情況;對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也應及時在省局政府網站或其它媒體上公告。

                                                       七、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陜西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實施細則》(陜煤安局發〔201725號)、《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整體承包(托管)煤礦重新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陜煤安監二發〔201986號)、《陜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無瓦斯石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陜煤安局發〔2014204號)同時廢止。


        友情鏈接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 | 中國安全生產協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
        Copyright ? 2008-2020 陜西秦安煤礦安全評價事務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陜ICP備11013623號-1
        地址:西安市碑林區雁塔路北段66號中煤西安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綜合樓6樓 電話:029-87514801 網站設計:西安千網
        国产久热精品无码激情